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交簡附民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95號原告 謝宗龍 被告 黃德棋 上列被告黃德棋因本院103年度交簡字第353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謝宗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勇毅
法官林幸怡法官周泰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玟郁中華民國103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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