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交簡附民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80號原告 陳憶嫻 被告 曹智明 上列被告因民國103年度交簡字第2632號過失傷害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劉娟呈法官林呈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慧娟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