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1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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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19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侯鵬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2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侯鵬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受刑人侯鵬程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無不合,茲經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書記官謝金宏【附表受刑人侯鵬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99年11月17日為警採│100年1月15日││犯罪日期│尿時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機關│板橋地檢100年度毒│士林地檢100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610號│字第1498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簡字第1361│100年度審易緝字第││事實審││號│43號││├───┼─────────┼─────────┤││判決│100年3月7日│100年10月21日│││日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簡字第1361│100年度審易緝字第││││號│43號││判決├───┼─────────┼─────────┤││判決確│100年8月11日│100年11月21日│││定日期│││├───┴───┼─────────┼─────────┤│備註│板橋地檢100年度執│士林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0147號│字第41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