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9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九一О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一一九五號、九十三年度聲沒字第一五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壹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壹壹公克、包裝重零點壹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一包(淨重○‧一一公克、包裝重○‧一九公克),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含海洛因成分,係屬第一級毒品,此有該局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調科壹字第一六000二四0八號鑑定通知書附卷可稽,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茲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本院核無不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康樹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善永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