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原附民字第6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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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60號

附民原告 許淑真

附民被告 鄧元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原金訴字第6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本件未經言詞辯論,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經查:

 ㈠被告鄧元豪被訴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3928號、113年度偵字第16256號、113年度偵字第16570號、113年度偵字第16713號、113年度偵字第17330號、113年度偵字第17979號、113年度偵字第18858號、113年度偵字第21229號、113年度偵字第21793號、113年度偵字第22178號、113年度偵字第23433號、113年度偵字第25213號、113年度偵字第26433號、113年度偵字第27244號、113年度偵字第27685號),然被告涉犯對原告許淑真詐欺取財等犯嫌之起訴程序違背規定,經本院以113年度原金訴字第65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即該判決附表丙部分)在案,依前述規定,應以判決駁回本件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㈡至原告得待檢察官就本案另為合法之處理後,若已合法繫屬於法院,自得另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此說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楊雅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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