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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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69號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同上
債務人 江元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9,36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司法事務官周聰慶
附表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9,588元
江元智
自民國113年
9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計收利息
002
新臺幣
29,777元
江元智
自民國113年
5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7.99%計收利息
違約金: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2
新臺幣
29,777元
江元智
自民國113年
6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計算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為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