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3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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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3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郭曉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TRANTHANHTUNG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該補正事項業於民國114年2月6日發函命聲請人補正,請儘速依該裁定後附之多元繳費單繳納或郵寄匯票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足資識別相對人身分之證明文件(如護照、居留證、工作證等),證明文件之內容須有相對人現於我國境內之住所或居所。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