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聲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聲字第21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戊○○
乙○○甲○○丁○○丙○○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聲沒字第7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戊○○、乙○○、甲○○、丁○○、丙○○因賭博案件,經扣押如附表所示之物,因以上受刑人均不起訴處分確定,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經查,被告戊○○、乙○○、甲○○、丁○○、丙○○因賭博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3183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
而如附表所示之物,核屬刑法第266條第2項所定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之。是本件聲請核屬有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2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蔣志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月22日
書記官李崑良┌──────────────────────┐│附表│├──────────┬───────────┤│物品名稱│備註│├──────────┼───────────┤│撲克牌2副│當場賭博之器具││││├──────────┼───────────┤│賭資新台幣100元(50│在賭檯之財物││元硬幣2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