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聲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聲字第10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3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具保人依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0萬元提出現金,並經許可停止羈押在案,茲因受刑人已經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聲請將具保人所繳之保證金沒入等語。
三、經查,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51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2月,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5523號駁回上訴而確定後,聲請人依其住居所分別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嗣聲請人依具保人住所發函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遵期於民國98年12月23日到案接受執行,惟具保人仍未帶同被告到案執行,致無法執行等情,有上開判決書正本1份、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1紙、送達證書影本3紙、通知書影本1紙、拘票2紙、司法警察拘提報告書2紙及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2紙及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2紙等在卷可按;另被告現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與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紙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自屬有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2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郭任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月22日
書記官胡樂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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