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58號原告 詹森權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余宛薇 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余宛薇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余宛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15,000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7,8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7,320元。
⑵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書記官孫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