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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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三七一號
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謝文祥 右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凱珀股份有限公司、丙○○、南泰海運股份有限公司、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仟陸佰叁拾壹萬柒仟陸佰伍拾捌元,折合銀元壹仟伍佰肆拾叁萬玖仟貳佰貳拾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拾伍萬肆仟叁佰玖拾叁元,折合新台幣肆拾陸萬叁仟壹佰柒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拾陸萬叁仟壹佰叁拾肆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台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林秀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