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勞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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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勞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勞訴字第二十六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龍門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叁萬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零柒拾叁萬壹仟壹佰貳拾貳元元,折合銀元叁佰伍拾柒萬柒仟零肆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萬伍仟柒佰柒拾壹元,折合新台幣壹拾萬柒仟叁佰壹拾叁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叁萬元,尚欠新台幣柒萬柒仟叁佰壹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勞工法庭法官賴錦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張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