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三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黃德旺被告陳錦昌右列聲請人因被告侵占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黃德旺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以具保人黃德旺前因被告陳錦昌侵占案件,經依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已於民國八十七年九月十四日將被告具保釋放。
二、茲因被告經本院刑事庭於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以八十八年度易緝字第一七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在案,經合法送達屢傳不到案執行(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執字第二五七四號),有送達回証在卷可稽,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上開指定之保證金額沒入之。經核符合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陶亞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圓圓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