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30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二八號
原告甲○○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張伯時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九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B書記官黃幸珍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30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二八號
原告甲○○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張伯時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九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B書記官黃幸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