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附民字第6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六六二號
原告乙○○被告台北秀傳醫院法定代理人 劉秉誠 被告甲○○右被告等因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一0七一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後附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業務過失致死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駁回。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第七庭
法官黃俊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王黎輝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