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28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28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八八八號
原告冠佑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
丙○○被告台明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號十樓法定代理人丁○○住同右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九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B書記官黃幸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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