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6年度彰小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彰小字第173號
原   告 寶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6月6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
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