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彰小字第173號
原 告 寶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6月6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
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