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22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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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2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2223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徐霈淇 被告 林義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壹萬捌仟叁佰叁拾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兩造合意就借款契約涉訟時,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卷附各借款契約書第16條,本院卷第
12、14頁),依上開規定,本院對本件訴訟有管轄權。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92年7月25日簽立借款契約書2紙,被告向伊借款2筆,各筆借款金額、期間、適用利率、約定違約金各如附表一所示(下合稱系爭借款),共計新臺幣(下同)80萬元,而被告應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兩造復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債務得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自93年12月25日起,即未依約還款,經伊就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借款收回部分利息後,仍尚滯欠如附表二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爰依系爭借款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但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借款契約書、歷來交易明細、借款債務試算表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1至23、37頁),經核並無不符;被告非經公示送達,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本院卷第33頁),而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亦未提出何等準備書狀爭執,對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應視同自認,茲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系爭借款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61萬8,330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佾瑩
法官陳賢德法官劉庭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書記官鄭涵文附表一(民國/新臺幣):
┌──┬────────┬──────┬──────┬────────┐│編號│借款期間│借款金額│約定利率│約定違約金│├──┼────────┼──────┼──────┼────────┤│1│自92年7月25日起│30萬元│週年利率8.9%│本金自到期日起,│││至97年7月25日止││(固定利率)│利息自應付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2│自92年7月25日起│50萬元│週年利率9%│%;逾期超過6個│││至97年7月25日止││(固定利率)│月者,按約定利率││││││20%計算。│└──┴────────┴──────┴──────┴────────┘附表二(民國/新臺幣):
┌──┬────────┬─────────┬────────────┐│編號│原告請求之債權本│原告請求之利息│原告請求之違約金│││金/計息本金│││├──┼────────┼─────────┼────────────┤│1│23萬573元│自94年12月13日起至│自93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率8.9%計算之利息。│按前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前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2│38萬7,757元│自93年11月25日起至│自93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率9%計算之利息。│按前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前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合計│61萬8,3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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