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0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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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09號聲請人 林金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9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0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邱于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書記官邱美嫆
附表:110年度除字第10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1,000002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1,000003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1,000004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1,000005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1,000006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1,000007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1,000008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1,000009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1,000010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1,000合計10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