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0年度北簡字第790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七九О八號
  原   告 乙○○原告楊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一百三十一萬八千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一萬三千一百八十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
     應補繳新台幣一萬三千一百三十七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参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及被告最新戶籍謄本各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 廖穎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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