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士簡字第59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田永濬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偵字第74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田永濬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
務時,當場侮辱,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138條、第14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
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14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
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書記官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