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5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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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561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告展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鴻基 被告 伍雪芳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伍佰參拾捌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壹拾肆萬柒仟參佰肆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拾肆萬陸仟捌佰肆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俊明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
書記官林ꆼ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