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小字第88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小字第88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周鉅哲
被   告  羅憶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
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0月18日
上午9時28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原
告確認本件訴之聲明關於起息日110年12月13日之記載,是否為
109年12月13日之誤載;如係誤載,請檢附繕本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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