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1190號
原 告 國立中興大學
法定代理人 薛富盛
訴訟代理人 陳韻筑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按當事人書狀,除別
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起訴,應以
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備程式
,原告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其中一項,而有起訴不合
法定程式者,即予駁回原告之訴:
㈠請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後陳報被繼承人 余秀山 、 王法孟
、 劉芳之 除戶時全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㈡並向戶政機關申請後陳報上開被繼承人余秀山、王法孟、劉
芳之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如有未成年人,並請陳報該法
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及身分證字號。
㈢並向戶政機關申請後陳報被告 林秀正 、 連淑美 、劉陳洗之最
新戶籍謄本,如已死亡,並請陳報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
㈣且以書狀向本院敘明本件全體被告之姓名地址及身分證字號
,並備繕本以利寄送被告。
二、另請於5日內拍攝系爭房屋外觀現狀照片,每戶至少四張(
即四方向拍攝),且請於照片上逕以紅筆標繪出各該房屋地
址及範圍。
三、並請說明全體被告是否共同無權占有台中市○○街○○○巷○○
○○○○○號,或上開三個房屋門牌號碼各係不同被告所無權占
有,則請分別敘明各房屋係由何被告無權占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