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他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他字第12號
原   告  梁賀迪
被   告 京泗陽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仙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107年度重勞簡字第56
號),應依職權徵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柒佰壹拾元。
理由
一、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
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
條定有明文;又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民事訴訟
法第78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
31日以107年度重勞簡字第56號判決原告全部勝訴,第一審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於同年3月25日確定,此經本院依
職權調取前開民事卷宗核閱無誤。而本件之第一審訴訟標的
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2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
20元,本院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免暫免徵收2分之1,
只向原告徵收其中之1,710元,尚應補徵收1,710元,爰依職
權確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4月21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
書記官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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