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59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9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59136號債權人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聲請狀所稱債務人乙○○於民國96年9
二、陳明請求債務人等負連帶清償責任之依據,
三、提出債務人乙○○之最近最新戶籍謄本一份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民事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書記官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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