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緝字第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緝字第四四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樹雄右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七十九年度偵字第七六二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林樹雄為濱濱貿易有限公司(設台北市○○○○○巷○○號,下稱濱濱公司)之負責人,七十四、七十五年間,濱濱公司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林樹雄本應確實記帳按實申報,惟竟分別制作假帳,各匿報銷貨收入新台幣(下同)一百零七萬八千一百八十一元及一千八百六十三萬四千三百八十四元,而於七十四年及七十五年間先後逃漏所得稅六萬六千七百七十一元及九十八萬九千九百五十一元。
二、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於民國七十四、七十五年間涉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罪,因逃匿經本院通緝,致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依刑法第八十條、第八十三條之規定,追訴權之時效已完成,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李莉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慧君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