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36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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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3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登記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六四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建亮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業登記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二八三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按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四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張建亮雖自八十八年三月間起至八十八年九月九日止,因違反商業登記法之商業未經登記不得開業之規定,本應依同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處以刑罰,惟被告犯罪後,上開商業登記法業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七日經立法院修正三讀通過,並經總統於同年月二十九日公佈,其中第三十二條第二項原定之刑罰業經廢止,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四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吳淑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俞華民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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