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5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三四四號
原告丙○○○
丁○○乙○○戊○○兼訴訟代理人己○○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八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四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詹駿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五日
書記官官碧玲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5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三四四號
原告丙○○○
丁○○乙○○戊○○兼訴訟代理人己○○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八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四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詹駿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五日
書記官官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