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6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四八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聲沒字第二○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海洛因壹小包(驗餘淨重零點零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六六六號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聲請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扣案之海洛因一小包(驗餘淨重○.○四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亦定有明文。查前述案件中扣案之白粉一小包,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含有海洛因成份,有該局九十一年六月十七日調科字壹字第○四○○○三○○三號鑑驗通知書附於前開偵查卷可稽,係第一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不得持有,為違禁物無訛,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高愈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