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0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七三號
原告日建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吉 被告嘉城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大闢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係因兩造間工程合約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兩造就此已以書面約定「同意以新竹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有工程合約第二十二條在卷可稽,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本院起訴,要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施月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謝文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