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0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059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余景登 律師即 吳月卿 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吳月卿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陸萬貳仟貳佰參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伍萬伍仟肆佰零玖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九四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