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3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38號聲請人群蜂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國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16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如附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16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2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張松鈞
法官黃呈熹法官羅郁婷┌─────────────────────────────────────┐│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3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1│群蜂實業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92年8月30日│100,000元│NC0000000│││羅國男│公館分行││││├──┼────────┼──────┼──────┼─────┼─────┤│02│群蜂實業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92年9月13日│300,000元│FC0000000│││羅國男│公館分行││││├──┼────────┼──────┼──────┼─────┼─────┤│03│群蜂實業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92年9月23日│300,000元│FC0000000│││羅國男│公館分行││││├──┼────────┼──────┼──────┼─────┼─────┤│04│群蜂實業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92年9月30日│160,000元│NC0000000│││羅國男│公館分行││││├──┼────────┼──────┼──────┼─────┼─────┤│05│群蜂實業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92年10月30日│150,000元│NC0000000│││羅國男│公館分行││││├──┼────────┼──────┼──────┼─────┼─────┤│06│群蜂實業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92年11月10日│150,000元│NC0000000│││羅國男│公館分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2月9日
書記官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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