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36號聲請人甲○○
5巷2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壹、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載之事項。
貳、聲請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前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淑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
書記官王恬如附件:
1、聲請人應預納郵務送達費5,100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2、聲請人應詳細釋明先前與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成立協商後,有無依約繳納?何時未再按期繳納?毀諾後之金錢用於何處?毀諾前後財產變動情形為何?並具體釋明其不可歸責事由之情形。
3、聲請人應提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證明文件」、完整之還款證明(包含毀諾前所有還款暨清償期數證明影本等,如已遺失,請向金融機構申請補發)。
4、聲請人應提出其配偶 彭慧婕 95、96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薪資所得證明(包括薪俸、各種津貼、獎金、補助費)、薪資收入期間、在職證明。
5、據聲請人所陳報之 黃程義 、 黃詩綺 之2人基本生活開銷每月共6,000元,又此2人之教育費每月共3,000元以及每月膳食費共4,500元、勞健保每月共2,150元之相關證明單據影本。聲請人應提出其具體、清楚之計算方式,並釋明有無重複計算之情形?
6、據聲請人陳報:聲請人為要保人,本人、黃詩綺為被保險人向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年繳保費共59,760元。
聲請人應釋明上開保險費之支出係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必要性何在?以及若終止上開保險契約,可領取之解約金金額為何?聲請人應釋明並列出其計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