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4878號
抗 告 人 天工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即 張元雄
抗 告 人 亞太生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
98年6月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此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
於命補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