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7年度沙簡字第52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沙簡字第527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吳莉鴦 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人   張豐守 律師
被   告 台中縣大肚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繼準 律師
複代理人   張瓊文 律師
       莊惠祺 律師
       蘇若龍 律師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7月7日上午9時50分在本
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三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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