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小字第87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甲○○
原   告 己○○
原   告 戊○○
共   同 辛○○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被   告 庚○
被   告 丁○○
兼前三人共 壬○○
同訴訟代理      3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6月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等聲稱為合法之大時代社區第10屆管理
委員會,任期自民國(下同)97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
止。且於社區張貼公告、傳單要求住戶繳納管理費予被告等
所代表之管理委員會。原告等人誤信為真,原告甲○○乃繳
納97年5月至10月之管理費新臺幣(下同)9,138元,原告己
○○、戊○○則繳納97年9月至10月之管理費各2,421元。詎
本院於97年10月17日中訴字第18號判決認定被告自始不具備
大時代管理委員會資格。為此,本於不當得利、侵權行為法
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甲○
○、己○○、戊○○各9,138元、2,421元、2,421元,並均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辯稱:
1、兩造居住之大時代社區自96年起即有二派管理委員會之爭,
被告所屬一派曾於96年12月30日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選舉
第10屆管理委員會,另一派(即原告現在所支持者)則於97
年6月15日另成立第10屆管理委員會。惟此二派之管理委員
會嗣後均因召集人不具備區分所有權人身分而同遭法院判決
不合法確定。又97年11月15日大時代社區區分所有權人212
人推選被告丙○○為召集人,並於同年11月26日取得召集人
資格後,於98年1月4日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組織第10屆管
理委員會,並選任被告壬○○為主任委員。
2、被告於96年12月30日組織之管理委員會於97年10月17日知悉
法院判決後,即停止社區一切管理事務之進行,且未再向住
戶收取任何費用。至於先前所收取之管理費用,則於97年11
月26日悉數交接予取得召集權人資格之丙○○,並再由丙○
○交接予98年1月4日成立之第10屆管理委員會。
3、被告係以大時代管理委員會名義向原告收取管理費,所收取
之款項亦存入台新銀行大里分行之大時代公寓大廈管理委員
會帳戶內。被告既非以私人名義收取管理費,亦未將款項據
為己有,則其顯未因此受有利益。況且原告本就負有繳交管
理費之義務,其亦未因此而受有損害。
4、並聲明: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②如受不利判
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其等於上述時間繳付管理費予被告等人擔任管理委
員,任期自97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之所謂大時代社
區第10屆管理委員會,嗣該選任所謂大時代社區第10屆管理
委員會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經法院認定係屬無效等情,業
經其提出社區公告、管理費繳費收據、本院97年度中訴字第
18號判決為證,自屬真實。原告雖稱被告應連帶負返還管理
費之責,然查:
1、系爭管理費係由乙○○向原告等人收取後,交予被告壬○○
存入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大里分行,戶名「大時代公寓大廈管
理委員會」之綜合活期存款帳戶,此為兩造所不爭執。準此
事實,難認被告受有取得系爭管理費金錢之利益。再者,原
告等人所負繳納管理費之債務,既因清償而消滅,亦無受有
損害可言。又不當得利制度之功能在於使受領人返還其無法
  律上原因而受之利益,數人不因其行為之共同而負連帶責任
,應僅各依其實際利得數額,負返還責任。本件原告並未舉
證證明被告等人各自受有利益之數額,而逕認其等應負連帶
返還之責,顯不可採。
2、原告又稱就系爭管理費,被告顯係故意侵害其利益等語。按
所謂金錢所有權,指貨幣所有權而言,而貨幣為物,並為動
產,關於其所有權的侵害,主要為:使貨幣滅失;搶奪、竊
盜他人貨幣;無權處分他人貨幣,致被善意取得。本件原告
  依其自主意思而交付金錢,其所喪失者為貨幣所有權之利益
  ,即屬純粹經濟上損失,並非貨幣所有權本身。又我國民法
第184條第1項前段所稱「權利」,並不包括經濟上利益,僅
限於加害人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致被害人受有純粹
經濟上損失時,被害人始得依據同條第1項後段規定,請求
  損害賠償。查:大時代公寓大廈社區自96年起即有二派管理
  委員會之爭議,且雙方均自認為社區唯一合法之代表。則本
 件被告所屬之管理委員會於97年10月17日本院判決認定無效
前,因自認為合法選出之管理委員會而向原告等收取管理費
  ,難認其主觀上有侵害原告利益之故意。
3、從而,原告本於不當得利、侵權行為法律規定,請求被告負
連帶賠償責任,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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