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9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92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東莞市魯爾森塑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波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信吉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陳信吉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業於民國95年2月14日出境,迄今未入境,有內政部移民署函覆之入出國日期紀錄附卷可稽,須向國外送達之。是依上開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