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調裁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家調裁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家調裁字第33號聲請人 邱渝婷 法定代理人 何惠美 相對人 邱明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確認兩造間親子關係不存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或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參酌調解委員之意見及家事調查官之報告,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並就調查結果使當事人或知悉之利害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當事人聲請辯論者,應予准許,家事事件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上開裁定確定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二、兩造合意聲請意旨略以:因聲請人(女、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的日)之法定代理人何惠美於民國一○○年一月五日與相對人結婚,而將聲請人戶籍登記為相對人之婚生子女。惟因兩造間實際上並無血緣關係,應非屬有效之準正。爰依法合意聲請裁定如主文所示等語。
三、查:兩造上開合意聲請意旨,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出生證明書、診斷證明書、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親子鑑定結果(可排除兩造的親子關係)為證,並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參,且為相對人所不爭執。準此,兩造間既無親子血緣關係存在,僅因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何惠美與相對人結婚,而將聲請人戶籍登記為相對人之婚生子女,該戶籍登記顯有未洽。從而,兩造合意聲請本院裁定確認兩造親子關係不存在,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三十三條第三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一條第二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
書記官林政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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