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原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原訴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佩瑜選任辯護人陳柏達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佩如
法官王子榮法官黃偉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顏錦清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原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原訴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佩瑜選任辯護人陳柏達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佩如
法官王子榮法官黃偉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顏錦清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