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310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陳信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孫玉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356,78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之規定,應徵裁判費2,000元,台端僅繳納新台幣1,000元,應再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提出相對人所有坐落高雄市○鎮區○○段○○段000地號(權利範圍:1分之1)暨其上615建號(權利範圍:全部)最新土地、建物完整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提出之謄本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應有完整註記所有權人及權利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姓名、地址。)
三、相對人李孫玉、債務人 李秋霖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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