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智簡附民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智簡附民字第6號原告嘉聯影音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麗妃 告訴代理人 鄭坤瑞 被告 許進財
許訓賓 上列被告因100年度智簡字第101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次按簡易程序,刑事簡易案件在法院繫屬中,其簡易程序猶在,自得隨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案件業經判決而終結,已無繫屬,自無程序可資依附,自然須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始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使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進而言之,在刑事通常訴訟程序,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案件尚未判決,期訴訟繫屬尚在,猶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則舉輕以明重,在刑事簡易程序,案件既經判決而終結,其案件之繫屬已不存在,自無程序可資依附而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核先敘明。
二、查本件被告等2人違反著作權法之刑事案件部分,已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19日以100年度智簡字第101號簡易判決處刑在案,此有該刑事簡易判決書1份在卷可稽,而原告係於101年3月22日具狀向本院簡易庭提起民事訴訟並繫屬本院,亦有本件民事起訴狀上蓋印本院收狀日期戳印在卷可憑,參諸首開說明,原告既於上開刑事訴訟終結後,逕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非合法,應予判決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徐子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楊姝晴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