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8年度鳳補字第6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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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補字第690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訴訟代理人  張家銘
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劉松喬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525元
,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
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豐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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