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98年度民專訴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8年民專訴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專訴字第112號原告大井泵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秀雄 訴訟代理人 蔣文正 律師
桂齊恆 律師複代理人 游登銘
江郁仁 律師被告巨順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東遠 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嘉男 律師
張淑貞 律師 游昕儒 律師複代理人 李順天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本院依職權函調票據資料,待銀行函覆後再定期審理。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官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書記官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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