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簡上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簡上字第31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22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馬培基
法官盧亨龍法官劉正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尹玉琪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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