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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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55號聲請人甲○○被告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96年度訴緝字第25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得向法院以書狀或於審判期日以言詞陳明為被告或自訴人之輔佐人。又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35條第1項、第11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甲○○就被告乙○○涉嫌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但聲請人與被告僅為朋友關係,業據其於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狀上載明,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並非法律所規定得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之人,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華
法官楊仲農法官許乃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