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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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裁定96年度繼字第349號聲請人乙○○聲請人甲○○聲請人丙○○聲請人丁○○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戊○○○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拋棄繼承之聲明狀須有聲請人乙○○、甲○○、吳秉桓之簽名或蓋其印鑑章;拋棄繼承權通知書須蓋用吳令莉之印鑑章。
(二)第一順位繼承人乙○○、甲○○、丙○○、丁○○及 吳世偉 之最新戶籍謄本; 吳福申 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陳賜福(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世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書記官陳賜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