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簡聲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聲字第47號
聲 請 人 鑫富發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之16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文。上揭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
法第21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意思表示之公示送達,未據繳納
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6月3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
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6
月8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
補正,其聲請即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黃敏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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