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8年度潮補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潮補字第24號
原   告  謝家豐向陽企業管理顧問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
訴訟標的價額。查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請求被
告應給付原告於勞工保險局申請勞保殘廢給付所核付之金額乘以
30%服務費用,其訴訟標的金額應以申請勞保殘廢給付所核付之
金額乘以30%為準。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系爭訴
訟標的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系爭訴訟標的
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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