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 律師
相 對 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調字第73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
6月22日下午3時27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調解
室一(1樓)調解室二調解爭議:
法 官 鄭 瑋
書記官 林芊蕙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康進益 到
相對人代理人 乙○○ 到
調解委員 莊廷鐘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調解委員:莊廷鐘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含強制險)
。給付方法:於民國(下同)98年7月20日前一次給付完畢
,並匯入聲請人帳戶內。
二、聲請人收到上開款項後,會具狀撤回刑事案件98年度偵字第
15173號過失傷害案件;並撤銷98年度司執全字第1187號假
扣押強制執行案件。
三、相對人同意聲請人取回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提存所98年度存字
第1484號假扣押提存金拾萬元,並拋棄就擔保金之權利。
四、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五、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林芊蕙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芊蕙